11月24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召開,會議聽取《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出,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出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關于建筑、治安、室內空氣質量等安全規定和標準,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打隔斷改變房屋內部結構。住房租賃企業不得哄抬租金、捆綁消費、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出租人在互聯網信息平臺上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的,應當向平臺提交能夠證明房源信息真實、準確的證明材料,住房租金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
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條例(草案)》提到,本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完善租購并舉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過租賃方式解決住房問題,改善居住條件。本市合理規劃租賃住房供給規模,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供給,鼓勵房屋所有人將符合條件的閑置住房依法出租,調節住房租賃供需關系。
《條例(草案)》提出,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租賃當事人在住房租賃活動中,應當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維護他人和自身合法權益。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作為物業使用人,應當安全、合理使用物業,遵守管理規約,按照約定享受物業服務。
出租住房應符合室內空氣質量等安全規定和標準 不得打隔斷改變房屋內部結構
《條例(草案)》提出,出租住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房屋符合國家和本市關于建筑、治安、室內空氣質量等安全規定和標準;具備供水、供電等基本居住條件;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打隔斷改變房屋內部結構;起居室不得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用途空間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積和每個房間居住人數符合相關規定;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禁止將違法建設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哄抬租金、捆綁消費、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
《條例(草案)》提到,住房租賃企業對租賃住房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征得所有權人同意,并遵守室內裝修裝飾相關規定和標準,保障租賃住房安全。
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應當真實、準確,同時注明企業信息和發布房源信息的從業人員信息;對已成交的房源,應當即時撤銷發布信息。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編制住房狀況說明書,向意向承租人推薦房源時書面告知有關情況。房屋狀況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租賃期限;意向租金、押金及其他收費;裝修完成時間;物業服務、水、電、熱、燃氣等費用標準及分擔原則。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哄抬租金、捆綁消費、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以隱瞞、欺騙、強迫等不正當手段開展業務;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或者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
住房租賃企業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以個人名義承辦業務或者收取費用;涂改、偽造、變造、買賣、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從業人員信息卡。
出租人在互聯網上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應提交真實、準確的證明材料
《條例(草案)》提到,在互聯網信息平臺上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的,平臺應當要求信息發布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留存不少于二年。
出租人在互聯網信息平臺上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的,應當向平臺提交能夠證明房源信息真實、準確的證明材料;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互聯網信息平臺上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的,應當分別遵守本條例相關規定,并向平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互聯網信息平臺應當對發布者根據本條例相關規定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證明材料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平臺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對兩年內因違法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在停業整頓期間的,互聯網信息平臺應當采取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信息發布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費者權益。
房租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 市政府可以采取價格干預措施
《條例(草案)》提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住房租金監測。住房租金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并報國務院備案。市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提出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的建議。
市人民政府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的,出租人應當執行;拒不執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來源:北京青年報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