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記者從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獲悉,《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津政辦發〔2016〕54號)即將到期。天津市住建委會同相關部門將原有政策進行了修訂,并于6月3日發布了《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所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還遷安置住房或購房人無需向開發企業支付房價款的項目不納入資金監管范圍。
據了解,此次修訂的內容包括縮短預售資金監管期限,擴大不納入資金監管項目范圍,非住宅項目納入監管,增加資金交入監管賬戶途徑,優化資金撥付流程,明確未網簽退款流程,增加對于資金扣劃后的處理以及調整主管部門及監管機構名稱。
縮短預售資金監管期限方面,為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緩解企業資金壓力,考慮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已滿足入住條件且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畢,故將解除監管節點前移,由“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調整為“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縮短監管期限,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使用效率。
擴大不納入資金監管項目范圍方面,按照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明確購房人無需向開發企業支付房價款,由區政府、還遷部門等根據施工進度給付工程款的項目可以不納入資金監管。
新規將非住宅項目納入監管。鑒于非住宅項目在銷售管理、施工建設等過程中同住宅項目一致,為更好的發揮預售資金監管作用,保護購房人與施工單位利益,刪除《辦法》第二十四條“獨立占地的非住宅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自行提取預售資金”,將非住宅項目一并納入預售資金監管。
增加資金交入監管賬戶途徑,為進一步促進商品房交易,方便企業和購房人簽約,結合當前電子支付的廣泛應用,在原有的網點柜臺、資金監管專用POS機交款的基礎上,增加網銀轉賬方式,便于購房人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優化資金撥付流程方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減少企業辦件環節,刪除深基坑節點并將首層室內地平標高節點調整為取得銷售許可,明確預售項目取得銷售許可證后,即可提取該節點的監管資金,無需再進行現場查看并提交首層室內地平標高節點證明,減少企業提供要件及審核流程。
新規同時明確了未網簽退款流程,并且增加了對于資金扣劃后的處理。
為方便開發企業和購房人辦理未網簽退款手續,減少人員往返,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取消繳款通知書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房手續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
根據工作中遇到的實際情況,增加資金扣劃后企業責任條款,如相關部門扣劃監管資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用自有資金補足扣劃資金,以保證項目后續建設,切實發揮資金監管作用。
天津市住建局指出,《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津政辦發〔2016〕54號)實施以來,在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購房群眾合法權益,促進項目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收到比較好的社會效果。《辦法》將于2021年8月到期,為更適應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發展需要,在與企業座談、問卷調查等廣泛調研基礎上,對《辦法》修訂工作進行多次專題研究,形成新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在調整主管部門及監管機構名稱方面,根據實際情況,將原主管部門天津市國土房管局調整為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原監管機構天津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調整為天津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和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事務服務中心。
按規定,《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結束后,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澎湃新聞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