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公告,公開征求新修訂的《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下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主要是把現行規定整合到一份規范性文件之中,方便貸款人了解全部政策。而個別地方有微調,比如針對貸款期限,擬規定二手房貸款期限與樓齡之和不超過50年。
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范資金風險,落實租購并舉,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及《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向符合貸款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繳存住房公積金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
第四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
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公積金中心可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金融業務,委托專業服務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事務(非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是指按規定在本市或國內其他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六條 繳存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大陸居民),或來往內地通行證(臺港澳同胞),或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享有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
(二)申請貸款時,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含),非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2年以上(含);本市和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以及退役軍人在軍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
(三)具備房屋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所確認的購房合同,并能辦理抵押、保證擔保手續;
(四)按規定支付購房首期房款;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良好,擁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六)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符合本市人才購房政策且持廣州市、區人才綠卡或人才綠卡副證的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享有本市戶籍職工待遇。
第八條 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所購住房建筑結構為磚木結構、混合結構;
(二)所購住房用途為非居住用房或別墅;
(三)所購住房是獨立成棟的住宅;
(四)除購買房屋產權性質為共有產權住房外,僅購買單套住房部分產權份額的。
第九條 不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對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自前述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對前述已提取存儲余額或已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其全額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 職工沒有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二條 借款申請人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已使用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單筆貸款近5年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
(三)單張貸記卡近2年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
(四)貸記卡狀態為呆賬、凍結或止付;
(五)貸款被劃分為次級、可疑或損失類;
(六)有正在執行中的法院強制執行記錄。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根據資金結余情況及風險管理的要求擬定年度發放額度,經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應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8+月繳存額×到退休年齡月數;
(二)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該最高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適時調整;
(三)不高于購房總價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購住房為一手房的,購房總價款以房屋買賣網簽合同價款為準;所購住房為存量房(二手房)的,購房總價款以房屋買賣網簽合同價款與房屋核查(評估)價中的較低者為準。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規定執行,如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以最新政策為準:
1.購房人家庭無住房貸款(含商業性住房貸款和公積金貸款,下同)記錄且在本市無住房的,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購房人家庭有已結清住房貸款記錄且在本市無住房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購買非普通商品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3.購房人家庭無住房貸款記錄或者有已結清的住房貸款記錄,且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購房人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且對應的住房貸款未還清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5.購房人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購買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6. 購房人家庭有1筆未結清住房貸款記錄的,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7.普通住房的認定標準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8.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參照購買商品住房有關規定執行。
(四)根據貸款額度計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額不超過申請人家庭收入的50%。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其收入按以下標準認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未達本市當前繳存基數上限的,其個人收入以繳存基數為準;職工繳存基數達上限的,以其繳存基數或工資兩者之間的較高值認定收入,工資以職工在公積金中心登記的數額為準。
第十五條 住房套數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個人信用報告》、不動產登記機關出具的《個人名下房地產登記情況查詢證明》、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及通過面測、面談等形式的盡責調查來認定。上述信息可以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不需要申請人提交。購房人不屬于同一個家庭的,住房套數按購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數多的一方的套數計算。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應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
(二)二手房貸款期限與樓齡之和不超過50年。公積金中心通過房地產主管部門確認的房屋信息以及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房屋核查(評估)報告綜合判斷二手住房樓齡。
(三)借款人的貸款期限最長可以計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且最高不得超過65歲。
(四)兩人或兩人以上購買同一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以貸款期限最長的計算。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內如遇利率調整,于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標準執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八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房款時,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申請后,對職工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二)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的貸款,由公積金中心、借款人等各方共同簽訂書面借款合同;
(三)公積金中心出具同意貸款審批意見及辦妥擔保手續后,公積金中心委托受托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選擇使用抵押、保證方式之一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二十一條 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應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在申請放款前須辦妥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由具有融資擔保資質的擔保機構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所購住房為預售商品房的,也可由該開發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直至該商品住房辦理完成不動產抵押登記。保證人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三條 貸款房屋存在限制交易對象、限制交易時間等限制流通條件的(共有產權住房除外),公積金中心可要求房屋相關方在限制流通期間提供擔保。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對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應還本息進行核算。
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公積金中心的指令進行放款或扣款,并出具相關的憑證。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違反前款規定的,公積金中心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取罰息。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提前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征得公積金中心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第七章 貸款監督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而違規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調查核實后,有權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公積金中心、擔保機構、受托機構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導致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與國家及有關部委、省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不一致的,公積金中心將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實施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2015〕74號)、《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2016〕57號)、《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貫徹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2017〕11號)、《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規字〔2018〕2號)、《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退役軍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2018〕17號)、《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貫徹落實<關于機關事業縣處級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函〔2018〕49號)、《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貸款業務流程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函〔2019〕74號)、《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2020〕45號)同時廢止。
提交意見途徑
一、征求意見時間:2021年5月7日-5月16日。
二、提交意見途徑:
(一)郵寄至廣州市天河區華就路12號三銀大廈21樓貸款管理部(郵政編碼:510623);
(二)傳真:020-85503970;
(三)電子郵箱:zhengyi@gz.gov.cn 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